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并通过开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以案说法等形式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相关禁毒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