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措施及年度工作目标,并对禁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

(二)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毒品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

(三)检查、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编制、评估禁毒工作年度计划和完成本系统年度禁毒工作任务情况,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县有关规定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

(四)组织开展创建“无毒学校”、“无毒单位”和“无毒村寨”、“无毒社区”活动;

(五)执行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的规定和决定。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