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和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调离原部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