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承办单位、办理方案主要内容、督办单位、办理结果和代表满意度等。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