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第三十七条有效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承办单位、办理方案主要内容、督办单位、办理结果和代表满意度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