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第二十七条有效选联任工委应当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情况和督办情况向全体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但需要保密的除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和办理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