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条有效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推动有关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改进工作,代表人民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承办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