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