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