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