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