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三十一条有效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