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三十条有效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