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