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二十三条有效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