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向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反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