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制定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下,按照编纂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上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