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国土、建设、城管、规划、房管、公安、交通、财政、工商、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