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编纂出版。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一)涉外协定、文件;(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四)道路、街、巷、楼、门牌、公共交通站牌、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等。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