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许可第二十四条有效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报省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