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二)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