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公安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

(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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