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组织,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