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十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信息审查员,负责信息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