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人民防空防恐和防灾救灾知识教育分别由下列单位组织实施:

(一)在校学生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二)国家机关公务员由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其他人员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