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人民防空防恐和防灾救灾知识教育分别由下列单位组织实施:(一)在校学生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二)国家机关公务员由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四)其他人员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