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人民防空教育坚持国防教育与普法教育、防灾减灾救灾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市、区政府应当开展人民防空防恐和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计划。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