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应当合理开发利用。

市、区政府应当发挥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在防灾救灾防恐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现有人民防空资源可以满足防灾救灾的,市、区政府不得投资新建功能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工程。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战效能,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改造完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