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部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提出补偿方案和措施,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