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一)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二)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的;(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