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聘请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