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或者举报不受理的;(二)对应当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四)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