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