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单位和地区的居民,应当积极配合分类收集。违反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居民处以每次五十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百元;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