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枝叶、杂草、渣土等垃圾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