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地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油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