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宣传品和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洗,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宣传品和广告中标明的电讯号码依法进行处理,有关电讯单位应当依法协助执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