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各级妇联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以下统称妇女组织),应当依法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有关推荐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