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街道办事处发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中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当督促其改正。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