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街道办事处发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中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当督促其改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