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提倡、鼓励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

卫生、民政、人口计生部门和妇联组织应当相互配合,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人口出生缺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婚前医学检查提供便捷服务。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