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勘查、开采矿藏和新建、扩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及旅游建设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是指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需要使用林业用地,改变为非林业用地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架设其它设施;

(二)在林地上空架设电力、通讯等线路,致使林地不能种植树木、竹子等植物;

(三)在林地上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活动,致使林业生产条件遭受破坏;

(四)在林地上进行其它非林业生产而改变地形地貌的。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