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预算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