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人民政府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