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听取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收支变化情况汇报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人民政府的有关报告并进行审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调增或者调减本级预算支出安排不适当的,可以责成同级人民政府按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支出安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