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第十六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抄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