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已修改供水单位、食品生产和餐饮制作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