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一)供水单位水源地卫生防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二)供水单位无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