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地方民族建筑风格,与名城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