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