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