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名城保护经费由政府投入、名城维护费和社会捐赠等组成,专项用于名城的保护。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名城维护费。征收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