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罚款;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只免疫证或者其他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证件、证明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