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区、写字楼开设犬只养殖、销售场所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