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区、写字楼开设犬只养殖、销售场所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